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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48447号“胡姬花 ORCH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9817号
2021-09-06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948447 |
申请人: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48447号“胡姬花 ORCH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6359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73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5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5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50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19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371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50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5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568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676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091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48447号“胡姬花 ORCH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6359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73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5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5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50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19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371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50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5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568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676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091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