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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51468号“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1404号
2020-08-1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创潮网络服装店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创潮网络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151468号“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3655850号、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在主体构图要素上较为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51468号“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创潮网络服装店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创潮网络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151468号“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3655850号、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在主体构图要素上较为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51468号“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