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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6435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5298号
2020-10-10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市金企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市金企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86435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针织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28号、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6435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市金企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市金企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86435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针织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28号、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6435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