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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476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414号
2022-03-08 00:00:00.0
申请人:厦门惠龙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臣德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47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1365238号“月禾宫母婴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72027号“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72052号“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臣德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47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1365238号“月禾宫母婴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72027号“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72052号“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