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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359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81058号
2020-07-03 00:00:00.0
申请人:苏州美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5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蝴蝶”图案构成,二者所指事物相同,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出租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5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蝴蝶”图案构成,二者所指事物相同,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出租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