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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87081号“超人源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3723号
2018-08-10 00:00:00.0
申请人:广州睿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7081号“超人源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超人”一词已具备广泛含义,并不指向特定的人物或角色,不应被禁止使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淘宝店铺截图及商品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超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7081号“超人源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超人”一词已具备广泛含义,并不指向特定的人物或角色,不应被禁止使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淘宝店铺截图及商品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超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