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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71209号“绿叶购 Greenlea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7201号
2022-07-22 00:00:00.0
申请人: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71209号“绿叶购 Green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92964号商标、第12056338号商标、第6261765号商标、第35353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已提交转让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虽然注册人名义一致,但权利人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地址变更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71209号“绿叶购 Green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92964号商标、第12056338号商标、第6261765号商标、第35353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已提交转让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虽然注册人名义一致,但权利人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地址变更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