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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26296号“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1103号
2020-04-22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天昊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天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7326296号“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波;金刚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88462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26296号“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天昊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天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7326296号“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波;金刚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88462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26296号“能人饭SUPERMAN’S MEA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