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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70730号“芭木鸟BAMUNI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9123号
2021-02-09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丹德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丹德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70730号“芭木鸟BAMUN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木鸟BAMUN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70730号“芭木鸟BAMUNI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丹德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丹德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70730号“芭木鸟BAMUN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木鸟BAMUN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70730号“芭木鸟BAMUNI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