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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371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2925号
2022-09-30 00:00:00.0
申请人:中山万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7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申请商标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1632859号图形商标、第3798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指代对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7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申请商标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1632859号图形商标、第3798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指代对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