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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92359号“中科Z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1841号重审第0000005047号
2022-11-07 00:00:00.0
申请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1841号《关于第26192359号“中科Z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9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334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之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4296号、第8197102号商标在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26、173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核准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1841号《关于第26192359号“中科Z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9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334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之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4296号、第8197102号商标在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26、173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核准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