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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38341号“海天缘”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8044号
2021-11-02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3338341 |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338341号“海天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第36类“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第37类“采矿;采石服务;钟表修理”、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第39类“救护车运输;搬运;商品包装”、第40类“打磨;层压;研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体育教育”、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第45类“私人保镖;侦探服务;夜间护卫服务”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第21932374号“海天及图”,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30904598号“海天味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酱油;咖啡;茶”、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48058号、第3448503号、第3448484号、第21948054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第39类“运输经纪;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纺织品精细加工”、第44类“保健站;医疗辅助;保健”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97号、第21932398号“海天味业”,第36071818号“海天娅米”,第28691981号、第3448512号“海天及图”,第28711502号“海天HAITIAN”,第1319978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32571636号“海天及图”、第32565292号“海天HAITIAN”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第39类“货物递送;货运;空中运输”、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剥制加工;金属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电报传送;电报业务;电报通信;电话业务;救护车运输;搬运;商品包装;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卸货;游艇运输;船只出租;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打磨;层压;研磨;研磨抛光;材料刨削处理;磁化;镀银”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天”,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8341号“海天缘”商标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电报传送;电报业务;电报通信;电话业务;救护车运输;搬运;商品包装;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卸货;游艇运输;船只出租;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打磨;层压;研磨;研磨抛光;材料刨削处理;磁化;镀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338341号“海天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第36类“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第37类“采矿;采石服务;钟表修理”、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第39类“救护车运输;搬运;商品包装”、第40类“打磨;层压;研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体育教育”、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第45类“私人保镖;侦探服务;夜间护卫服务”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第21932374号“海天及图”,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30904598号“海天味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酱油;咖啡;茶”、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48058号、第3448503号、第3448484号、第21948054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第39类“运输经纪;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纺织品精细加工”、第44类“保健站;医疗辅助;保健”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97号、第21932398号“海天味业”,第36071818号“海天娅米”,第28691981号、第3448512号“海天及图”,第28711502号“海天HAITIAN”,第1319978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32571636号“海天及图”、第32565292号“海天HAITIAN”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第39类“货物递送;货运;空中运输”、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剥制加工;金属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电报传送;电报业务;电报通信;电话业务;救护车运输;搬运;商品包装;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卸货;游艇运输;船只出租;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打磨;层压;研磨;研磨抛光;材料刨削处理;磁化;镀银”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天”,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8341号“海天缘”商标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电报传送;电报业务;电报通信;电话业务;救护车运输;搬运;商品包装;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卸货;游艇运输;船只出租;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打磨;层压;研磨;研磨抛光;材料刨削处理;磁化;镀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