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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2871号“缪缪卓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9231号
2021-04-19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林金标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金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432871号“缪缪卓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缪卓雅”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缪缪”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缪缪”,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32871号“缪缪卓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林金标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金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432871号“缪缪卓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缪卓雅”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缪缪”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缪缪”,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32871号“缪缪卓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