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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894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8068号
2021-08-30 00:00:00.0
申请人: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9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7813号图形商标、第10015708号图形商标、第20939241号“耀海仑Yaohai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申请人的项目分部图;“中骏”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中骏”系列商标部分使用证据;媒体报道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燃料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9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7813号图形商标、第10015708号图形商标、第20939241号“耀海仑Yaohai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申请人的项目分部图;“中骏”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中骏”系列商标部分使用证据;媒体报道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燃料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