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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7108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7449号
2024-01-2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商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英国伍赛本社时装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74710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48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衣;游泳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构图形式、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上的“骆驼图形”商标虽然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版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7108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商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英国伍赛本社时装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74710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48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衣;游泳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构图形式、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上的“骆驼图形”商标虽然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版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7108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