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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76446号“驮中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7865号
2022-06-1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驮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驮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876446号“驮中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驮中驼”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长皮毛围巾(披肩);女式披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第3656002号“圣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27108102号“小驼”、第4919880号“图形”、第12429521号“LUOTU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76446号“驮中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驮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驮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876446号“驮中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驮中驼”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长皮毛围巾(披肩);女式披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第3656002号“圣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27108102号“小驼”、第4919880号“图形”、第12429521号“LUOTU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76446号“驮中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