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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44102号“Re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9679号
2018-09-05 00:00:00.0
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4102号“Re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5142号图形商标、第19383797号图形商标、第14410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eel”及图形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03304号图形商标、第6805413号图形商标、第10892626号“泰康之家 TAIKANG VITAL LIF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4102号“Re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5142号图形商标、第19383797号图形商标、第14410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eel”及图形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03304号图形商标、第6805413号图形商标、第10892626号“泰康之家 TAIKANG VITAL LIF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