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5882507号“开市客 COSTCO WHOLESAL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9440号
2024-01-17 00:00:00.0
申请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2507号“开市客 COSTCO WHOLESAL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46012号“COSCO及图”商标、第3345995号“COSCO及图”商标、第1138258号“COSCO”商标、第21126472号“COSCO SHIPPING及图”商标、第1130250号“COSCO”商标、第21126469号“COSCO SHIPP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2507号“开市客 COSTCO WHOLESAL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46012号“COSCO及图”商标、第3345995号“COSCO及图”商标、第1138258号“COSCO”商标、第21126472号“COSCO SHIPPING及图”商标、第1130250号“COSCO”商标、第21126469号“COSCO SHIPP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