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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356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2965号
2018-09-21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一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5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804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99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78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外观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5135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804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99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78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外观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