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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70834号“食哩飘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125号
2022-11-13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470834 |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70834号“食哩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食哩飘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3552575号“飘香PIAO XIANG及图”商标、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4992623号“飘香PIAO XIANG及图”商标、第6448458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6261827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7178967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16723686号“飘香及图”商标、第16723687号“飘香及图”商标、第20840883号“飘香”商标、第19759508号“飘香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肉;家禽(非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飘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汉字“飘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的摹仿、抄袭,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70834号“食哩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70834号“食哩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食哩飘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3552575号“飘香PIAO XIANG及图”商标、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4992623号“飘香PIAO XIANG及图”商标、第6448458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6261827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7178967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第16723686号“飘香及图”商标、第16723687号“飘香及图”商标、第20840883号“飘香”商标、第19759508号“飘香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肉;家禽(非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飘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汉字“飘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的摹仿、抄袭,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70834号“食哩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