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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15087号“H8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163号
2019-01-04 00:00:00.0
申请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15087号“H8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58753号“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6917号“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07020号“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及其它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数字“86”,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15087号“H8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58753号“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6917号“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07020号“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及其它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数字“86”,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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