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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71220号“夏派XIA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0371号
2018-06-13 00:00:00.0
申请人:夏桂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1220号“夏派XIA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夏派”、对应拼音“XIAPAI”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4594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1220号“夏派XIA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夏派”、对应拼音“XIAPAI”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4594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