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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967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3998号
2021-12-23 00:00:00.0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新区玩兔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96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6644号“VP及图”商标、第865930号图形商标、第42088479号图形商标、第3459666号图形商标、第1025625号图形商标、第4444902号“VP及图”商标、第54296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至五、七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96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6644号“VP及图”商标、第865930号图形商标、第42088479号图形商标、第3459666号图形商标、第1025625号图形商标、第4444902号“VP及图”商标、第54296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至五、七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