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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93725号“马背天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8709号
2018-11-23 00:00:00.0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原生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德质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3725号“马背天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马背天骄”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28543号“嘉臣 Fine subject及图”商标、第1788175号“射雕英雄及图”商标、第25301041号图形商标、第6104776号图形商标、第3202823号“金德及图”商标、第12014751号“保罗伯爵 PoLau eaRL及图”商标、第5180267号“将军令及图”商标、第130964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德质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3725号“马背天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马背天骄”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28543号“嘉臣 Fine subject及图”商标、第1788175号“射雕英雄及图”商标、第25301041号图形商标、第6104776号图形商标、第3202823号“金德及图”商标、第12014751号“保罗伯爵 PoLau eaRL及图”商标、第5180267号“将军令及图”商标、第130964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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