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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42734号“帥哥張 帥SHUAIGEZ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2096号
2019-11-25 00:00:00.0
申请人:河北骥庭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2734号“帥哥張 帥SHUAIGE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1095号“帅哥张”商标、第1090277号“帥SHUAI及图”商标、第15227657号图形商标、第14642757号“魔力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文字字体为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申请人已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其他已注册的商标证明(完整材料详见33826852)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为不规范字体,使用在“甜食;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酱”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2734号“帥哥張 帥SHUAIGE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1095号“帅哥张”商标、第1090277号“帥SHUAI及图”商标、第15227657号图形商标、第14642757号“魔力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文字字体为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申请人已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其他已注册的商标证明(完整材料详见33826852)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为不规范字体,使用在“甜食;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酱”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