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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09605号“常青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46号
2023-07-28 00:00:00.0
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9605号“常青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2319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0402号“国顺锦及图”商标、第14597337号“贵鸿鑫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9605号“常青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2319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0402号“国顺锦及图”商标、第14597337号“贵鸿鑫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