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6304311号“犀牛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9937号
2019-04-2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欣正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04311号“犀牛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0601号“健身犀牛”商标、第7768830号“犀牛网 www.cnvvv.com及图”商标、第8289799号“犀牛图书及图”商标、第10246042号“RHINO”商标、第20998737号“i犀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犀牛游戏”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健身犀牛”、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犀牛网”、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犀牛图书”、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犀牛”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文字“犀牛游戏”与引证商标四英文“RHINO”对应的中文翻译“犀牛”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04311号“犀牛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0601号“健身犀牛”商标、第7768830号“犀牛网 www.cnvvv.com及图”商标、第8289799号“犀牛图书及图”商标、第10246042号“RHINO”商标、第20998737号“i犀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犀牛游戏”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健身犀牛”、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犀牛网”、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犀牛图书”、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犀牛”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文字“犀牛游戏”与引证商标四英文“RHINO”对应的中文翻译“犀牛”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