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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07355号“馋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5948号
2020-05-26 00:00:00.0
申请人:南京真滋味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7355号“馋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43384号“馋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且其权利人已经被吊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权利人吊销不能视为其商标权利灭失,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馋猫”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馋猫”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7355号“馋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43384号“馋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且其权利人已经被吊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权利人吊销不能视为其商标权利灭失,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馋猫”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馋猫”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