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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79212号“优卓 优洁 AVIZOR ALL CLEAN SOFT(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5922号
2022-01-12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279212 |
申请人:优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79212号“优卓 优洁 AVIZOR ALL CLEAN SOF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4236号“优卓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3457号“优尔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6533号“优卓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04225号“优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41154号“优卓康 UT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7876号“ALLERC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42790号“ALLCL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4536、47146342号“优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九)、第3249542号“优洁 U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599061号“优洁 UC HYGEA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48906、3448907号“洁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第3448908、3448909号“洁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第5215644号“优洁康 YOO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9228771号“优儿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0018835号“优之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3657856号“优洁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5724638号“优洁优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6325446号“特柔 FEATHER 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9001453号“陌森 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九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十一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卓”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ALLCLEAN”与引证商标六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与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十、十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的文字部分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与引证商标十六的中文部分、十七、十八、十九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消毒剂、杀细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至十九分别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消毒剂、家用多功能消毒剂、污物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人用药、抗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至十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至十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消毒剂、杀细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二十分别指定使用的牙用光洁剂、防蛀剂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二十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79212号“优卓 优洁 AVIZOR ALL CLEAN SOF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4236号“优卓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3457号“优尔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6533号“优卓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04225号“优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41154号“优卓康 UT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7876号“ALLERC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42790号“ALLCL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4536、47146342号“优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九)、第3249542号“优洁 U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599061号“优洁 UC HYGEA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48906、3448907号“洁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第3448908、3448909号“洁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第5215644号“优洁康 YOO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9228771号“优儿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0018835号“优之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3657856号“优洁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5724638号“优洁优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6325446号“特柔 FEATHER 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9001453号“陌森 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九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十一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卓”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ALLCLEAN”与引证商标六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与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十、十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的文字部分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优洁”与引证商标十六的中文部分、十七、十八、十九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消毒剂、杀细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至十九分别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消毒剂、家用多功能消毒剂、污物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人用药、抗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至十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至十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消毒剂、杀细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二十分别指定使用的牙用光洁剂、防蛀剂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二十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