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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0045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0961号
2021-01-05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章富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章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1004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足球鞋;鞋;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0045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章富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章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1004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足球鞋;鞋;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0045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