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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30374号“MIUN UIN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7214号
2020-08-21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230374号“MIUN UIN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UN UINM”,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男式;女式;童式服装;包括皮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30374号“MIUN UIN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230374号“MIUN UIN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UN UINM”,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男式;女式;童式服装;包括皮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30374号“MIUN UIN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