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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9542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7868号
2020-08-01 00:00:00.0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慧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19542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711号、第872001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计算器硬件;计算器接口设备;调制解调器;计算器电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可判为近似商标,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9542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慧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19542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711号、第872001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计算器硬件;计算器接口设备;调制解调器;计算器电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可判为近似商标,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9542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