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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84246号“甜甜购 SWEETTOBU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1874号
2018-02-27 00:00:00.0
申请人:天津荣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4246号“甜甜购 SWEETTO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83702号“甜甜Ti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3703号“甜甜Ti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4461号“甜甜艺术蛋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98857号“甜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67260号“SWEET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供应商协议及收据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甜甜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甜甜”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甜甜”和引证商标四“甜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4246号“甜甜购 SWEETTO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83702号“甜甜Ti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3703号“甜甜Ti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4461号“甜甜艺术蛋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98857号“甜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67260号“SWEET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供应商协议及收据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甜甜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甜甜”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甜甜”和引证商标四“甜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