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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02981号“MIU M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6050号
2023-02-27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02981号“MIU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MIU”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MIU MI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02981号“MIU 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02981号“MIU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MIU”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MIU MI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02981号“MIU 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