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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55530号“农夫庄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893号
2020-04-12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455530 |
申请人:李孟乔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5530号“农夫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3549号“庄园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6506号“农夫农园 NONGFUNONGYUAN 一站式高端绿色农产食品 绿色美好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84094号“农夫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58611号“农夫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69164号“农夫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58150号“农夫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26805号“农夫鲜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09747号“农夫直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37067号“农夫商城 Nongfush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480979号“农夫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545137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5530号“农夫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3549号“庄园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6506号“农夫农园 NONGFUNONGYUAN 一站式高端绿色农产食品 绿色美好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84094号“农夫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58611号“农夫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69164号“农夫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58150号“农夫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26805号“农夫鲜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09747号“农夫直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37067号“农夫商城 Nongfush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480979号“农夫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545137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