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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19715号“娗美 TINGME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2030号
2020-04-24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岳西县芝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岳西县芝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119715号“娗美 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娗美 TING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香皂香精;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第1724330号、第6023399号“婷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口红;化妆品;香水;牙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0009号“TINGME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发液;口红;化妆品;增白霜”等。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洗发液;洗面奶;带香味的水”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洗发液;增白霜”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香皂香精”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19715号“娗美 TINGMEI”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化妆用油;化妆粉;去斑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岳西县芝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岳西县芝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119715号“娗美 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娗美 TING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香皂香精;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第1724330号、第6023399号“婷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口红;化妆品;香水;牙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0009号“TINGME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发液;口红;化妆品;增白霜”等。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洗发液;洗面奶;带香味的水”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洗发液;增白霜”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香皂香精”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19715号“娗美 TINGMEI”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化妆用油;化妆粉;去斑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