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58346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9419号重审第0000001998号
2020-04-21 00:00:00.0
申请人:珀尔斯纤维素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9419号《关于第25834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4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289752号“犀牛图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书籍封皮、包装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在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6258770号“图形”商标、第22302956号“RHINOPLY TROPICAL HARDWOOD 1980”商标、第5962421号“犀牛 RH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
2、在一审诉讼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8289752号“犀牛图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书籍封皮、包装纸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在评审阶段,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文具、新闻纸、书籍、防水纸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锥形纸袋;包装纸;牛皮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9419号《关于第25834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4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289752号“犀牛图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书籍封皮、包装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在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6258770号“图形”商标、第22302956号“RHINOPLY TROPICAL HARDWOOD 1980”商标、第5962421号“犀牛 RH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
2、在一审诉讼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8289752号“犀牛图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书籍封皮、包装纸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在评审阶段,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文具、新闻纸、书籍、防水纸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锥形纸袋;包装纸;牛皮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