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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363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5704号
2019-10-12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仓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6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89号“袋鼠王子DAISHU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袋鼠”图形构成,二者在所示事物的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6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89号“袋鼠王子DAISHU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袋鼠”图形构成,二者在所示事物的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