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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92142号“HL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15558号
2023-11-10 00:00:00.0
申请人:河北海力恒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权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92142号“HL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884601号“ZXCHEM及图”商标、第16860220号“ZXCHEM及图”商标、第3207489号图形商标、第12191269号“燕诚化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苯酸、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柠檬酸、三乙醇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智权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92142号“HL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884601号“ZXCHEM及图”商标、第16860220号“ZXCHEM及图”商标、第3207489号图形商标、第12191269号“燕诚化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苯酸、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柠檬酸、三乙醇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