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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48796号“CRMN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6376号
2022-06-07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云山
委托代理人:温州添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云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248796号“CRMN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RMN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领带;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帽;袜;围巾;足球鞋;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48796号“CRMN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云山
委托代理人:温州添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云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248796号“CRMN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RMN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领带;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帽;袜;围巾;足球鞋;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48796号“CRMN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