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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144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0403号
2022-08-02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4914459 |
申请人:河南维科智能矿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4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36233号图形商标、第7909369号图形商标、第11244398号“ZHONGWUKEJI及图”商标、第8747872号图形商标、第10307797号“MTI KJ GROUP及图”商标、第13064155号图形商标、第15507952号“启诚及图”商标、第16887045号“生物工程设备 SUN GOD及图”商标、第18159930号“LC&YC及图”商标、第10706188号图形商标、第8712251号“CORUPAK及图”商标、第109064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其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以顺延至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产品铭牌、合格证;展会上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矿井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4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36233号图形商标、第7909369号图形商标、第11244398号“ZHONGWUKEJI及图”商标、第8747872号图形商标、第10307797号“MTI KJ GROUP及图”商标、第13064155号图形商标、第15507952号“启诚及图”商标、第16887045号“生物工程设备 SUN GOD及图”商标、第18159930号“LC&YC及图”商标、第10706188号图形商标、第8712251号“CORUPAK及图”商标、第109064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其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以顺延至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产品铭牌、合格证;展会上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矿井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