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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7907号“格木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0851号
2021-01-25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统千礼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统千礼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1027907号“格木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木鸟”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毛衣;套头衫;衬衫;短袖衬衫;裤子;羽绒服装”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27907号“格木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统千礼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统千礼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1027907号“格木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木鸟”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毛衣;套头衫;衬衫;短袖衬衫;裤子;羽绒服装”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27907号“格木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