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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62338号“川老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2207号
2020-03-09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川老头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川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62338号“川老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老头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71308号、第653173号“张飞及图”、第4785531号“三国张飞及图”、第8373375号“图形”、第8192396号“ZHANGFEI及图”、第19647758号“张飞传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的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牛肉干、牛肉片”商品上的“张飞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的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62338号“川老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川老头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川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62338号“川老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老头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71308号、第653173号“张飞及图”、第4785531号“三国张飞及图”、第8373375号“图形”、第8192396号“ZHANGFEI及图”、第19647758号“张飞传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的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牛肉干、牛肉片”商品上的“张飞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的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62338号“川老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