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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06092号“LNC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8390号
2023-06-15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6106092 |
申请人:浙江棱镜全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6092号“LNC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57323号“LONCIN”商标、第1782467号“隆鑫;LON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九)商标有效期已满,且目前已过宽展期,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且目前已获得“LNGIN”商标的在先注册权,具有明确指向性和设计渊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89861号“LONCIN”商标、第1139284号“LONCIN”商标、第9607822号“LONCIN”商标、第10679940号“LONCIN”商标、第14686411号“隆鑫 LONCIN”商标、第3252486号“隆鑫LONCIN”商标、第12366907号“隆鑫LONCIN”商标、第21934012号“隆鑫通用LON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及认证证书;服务合同;申请商标在名片、工牌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推广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九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九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LNCIN”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LONCI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6092号“LNC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57323号“LONCIN”商标、第1782467号“隆鑫;LON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九)商标有效期已满,且目前已过宽展期,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且目前已获得“LNGIN”商标的在先注册权,具有明确指向性和设计渊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89861号“LONCIN”商标、第1139284号“LONCIN”商标、第9607822号“LONCIN”商标、第10679940号“LONCIN”商标、第14686411号“隆鑫 LONCIN”商标、第3252486号“隆鑫LONCIN”商标、第12366907号“隆鑫LONCIN”商标、第21934012号“隆鑫通用LON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及认证证书;服务合同;申请商标在名片、工牌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推广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九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九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LNCIN”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LONCI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