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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8558号“叮当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9830号
2021-06-22 00:00:00.0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超
委托代理人:杭州子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28558号“叮当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喵”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干;华夫饼干;面包;面条;糕点;甘草糖;米;脆米饼;芝麻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031501号“叮当牛”商标、第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制品;茶;糖果;蜂蜜;糕点;八宝饭;谷类制品;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28558号“叮当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超
委托代理人:杭州子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28558号“叮当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喵”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干;华夫饼干;面包;面条;糕点;甘草糖;米;脆米饼;芝麻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031501号“叮当牛”商标、第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制品;茶;糖果;蜂蜜;糕点;八宝饭;谷类制品;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28558号“叮当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