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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29472号“石油天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2387号
2022-12-26 00:00:00.0
申请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9472号“石油天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0291号“TECH-GO 天工”商标、第20110346号“天工”商标、第52066760号“古匠 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只建造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只建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9472号“石油天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0291号“TECH-GO 天工”商标、第20110346号“天工”商标、第52066760号“古匠 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只建造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只建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