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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52241号“津味天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2037号
2020-11-10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锡盟苏尼特涮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锡盟苏尼特涮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652241号“津味天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津味天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984号“海天HT及图”、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味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异议人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52241号“津味天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锡盟苏尼特涮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锡盟苏尼特涮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652241号“津味天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津味天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984号“海天HT及图”、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味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异议人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52241号“津味天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