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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2426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950号
2021-10-1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丽娟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72426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第7594454号“图形”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等系列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注册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知名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2426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丽娟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72426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第7594454号“图形”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等系列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注册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知名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2426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