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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87492号“amor armo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0983号
2022-02-18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泓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7492号“amor armo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7453号图形商标、第9296420号“Deli Anna及图”商标、第18647370号“蜜籍 AMISBOOK及图”商标、第19631045号“AyiHolic及图”商标、第16122979号“貝恬 BANETTE ESPRESSO及图”商标、第7500310号“Marie Catherine 16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7492号“amor armo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7453号图形商标、第9296420号“Deli Anna及图”商标、第18647370号“蜜籍 AMISBOOK及图”商标、第19631045号“AyiHolic及图”商标、第16122979号“貝恬 BANETTE ESPRESSO及图”商标、第7500310号“Marie Catherine 16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