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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50567号“ETRE'M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5795号
2024-01-23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超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法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超潇实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缪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250567号“ETRE'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TRE'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毛衣;衬衫;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披肩;领带;雨衣;外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50567号“ETRE'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超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法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超潇实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缪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250567号“ETRE'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TRE'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毛衣;衬衫;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披肩;领带;雨衣;外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50567号“ETRE'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